2018年11月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其第九项申报品名热电偶,商品编码9025900090(关税率9%,增值税率16%),总价7885美元。经查,实货应归入商品编码8548900090(关税率18%,增值税率16%)。另经查,当事人曾以热电偶为品名、以9025900090为商品编码申报进口货物3票,该3票货物中所涉品名为热电偶的货物均应归入商品编码8548900090。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当事人申报不实行为导致漏缴国家税款13016.32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报关单、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