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4日至9月23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4票货物。由于当事人工作人员工作疏忽,在维护Oracle系统数据时,将BOM耗量输入错误,致使产品即薄膜电容器成本价格高于实际成本价格,并导致出口货物高报价格。在上述4票货物出口报关单中,第1项下薄膜电容器,共计6368042个(其中,价格错误的4AEIBU5100A22JL38CV807型号产品,共计127168个),申报价格总价为28,770,001.49美元,实际总价为502,494.29美元,价格申报高出实际价格总计28,267,507.2美元(19,183.18万元人民币)。申报税则号列8532259000(2022年出口退税率为13%), 理论上涉及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2493.81万元。当事人事发后能够采取有效措施改正错 误,未实际向境外采购商收取高报价格部分外汇,财务上对高报价格及时予以冲账处理,未向税务 部门申报办理上述4票报关单出口退税,从实际上消除影响出口退税的危害后果。当事人关务部门、产品研发测试部门员工因工作疏忽大意,部门间衔接不畅,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导致上述违 规行为发生。另查证,本案中已履行了合理审查的义务,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当事人提供的涉案报关单及附随材料复印件;
2、涉案货物数量、金额汇总表;
3、对当事人计划物流经理顾金玲的查问笔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4、对当事人财务部门高级会计的查问笔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5、对当事人财务部门经理的查问笔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6、对当事人研发部门工程师询问笔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7、对当事人出口退税部门问笔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8、当事人提供的未退税证明材料;
9、当事人提供的收款凭证及错误单价发票复印件;
10、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
11、提供的情况说明;
12、当事人关务人员提供的自述材料;
1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4、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当事人上述4票出口货物报关单下货物高报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违规行为,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