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当事人向苏州工业园区海关申领了号加工贸易手册,备案进口端子、绝缘卡子等料件,生产数据传输用插座、汽车车内数据传输用插座等成品出口。2020年11月,该手册已执行完毕。当事人在执行该手册过程中,先后在4份报关单项下将进料料件补税内销。
经查,因当事人经办人员操作失误,制作电子表格时漏算数据,导致上述报关单项下绝缘盒、固定件、聚苯硫醚等料件价格申报错误。其中,3份报关单已超出两年追溯时效。报关单中未如实申报价格的料件,经依法计核,共漏缴税款人民币4725.32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稽查通知书、税款计核证明书、涉案手册备案资料、核销结案通知书、涉案报关单、核注清单、进口发票等资料、查问笔录、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当事人身份资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在进行加工贸易过程中,未如实申报内销进料料件的价格,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47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