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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大豆香薰蜡烛等未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窑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21 20:07:1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74次

      当事人申报出口1票大豆香薰蜡烛,申报商品编码3406000090,申报规格大豆蜡98.5%,复合红豆杉精油1.5%,申报数量90g的21816个、170g的3360个。经大窑湾海关查验发现上述商品含有濒危物种成分出口时应提供《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出口货物报关单、装箱单、发票、合同、提单、归类疑难问题联系单、核税证明、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等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已构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9.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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