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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石墨化石油焦经查实货为人造石墨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3-03 17:46:1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376次

    2021年3月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200吨石墨化石油焦,商品编号2713121000(无出口退税,无监管条件),FOB总价 :146000美元。经查验,实货为人造石墨,应归入商品编号3801100090(无出口退税,需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涉案货物价值为940108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 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整。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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