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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不锈钢餐刀未交证件属禁止进口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浦江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06 20:51:3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85次

      当事人于2023年3月10日以其他进出口免费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G12项申报品名为不锈钢餐刀(旧),申报数量为150把。经查其中35把餐刀刀柄为现生象象牙制品重量为371克该商品列入《CITES公约》附录,进口上述商品根据有关规定须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无允许进口证明书的禁止贸易进境。当事人在申报进口时未交上述证件属禁止进口。经核定上述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15458.46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证书、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4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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