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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茶叶等未向海关申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黄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09 21:17:5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78次

      2021年7月2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中有未申报的货物烟40盒、茶叶40桶、剃须刀3件、鲭鱼罐头1箱、轿篙筍1箱、酱油1箱、玉筍1箱、家用热水器用电热管5个、台湾啤酒3箱、粉丝14袋和麻油6箱,共计992.79美元。经归类,茶叶商品编号为0902109000(监管条件P、R)、鲭鱼罐头商品编号为1604150000(监管条件P、R)、轿篙筍商品编号为2005911090(监管条件R)、酱油商品编号为2103000000(监管条件R)、 玉筍商品编号为2005911090(监管条件R)、台湾啤酒商品编号为2203000000(监管条件R)、粉丝商品编号为19023020000(监管条件P、R)、麻油商品编号为1515500000(监管条件P、R)。经查,茶叶、鲭鱼罐头、粉丝、麻油需实施进境动植物产品检疫及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轿篙筍、酱油、玉筍、台湾啤酒需实施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对上述货物,当事人未报检。

      以上违法事实有:《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涉嫌违规案件货物、物品归类认定书》、进口货物报关单据、当事人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对轿篙筍、酱油、玉筍、台湾啤酒不予报检,逃避进口商品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63元。

      当事人对茶叶、鲭鱼罐头、粉丝、麻油不予报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罚款合计人民币1063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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