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9日,当事人委托某公司向天津滨海机场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原申报第四项商品品名为“推力轴瓦”,原申报商品编号为8406900000,经验估,认定原申报“推力轴瓦”税则号列应归入84839000,商品关税率由2%变更为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罚款2.991万元。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