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在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期间,开始申报进口原料钢坯,加工出口成品角钢、槽钢。成品出口后,产生的边角料角头和氧化皮在国内销售。在边角料角头和氧化皮内销过程中,当事人以当日国内市场价格向海关申报,随后以竞价销售的方式卖给了国内9家企业,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向海关申报的价格,导致价格申报不实,漏缴国家税款。当事人向唐山海关申报进料边角料内销货物商品名称为角头的共6票报关单,合计重量4098.734吨。申报商品名称为氧化皮的共7票报关单,合计重量3758.913吨,经唐山海关计核,上述13票报关单进口的角头和氧化皮,货值221.21万元,共计漏缴税款人民币382899.73元。你单位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记账凭证、增值税发票、出库单、相关人员的笔录、情况说明、报关单及随附单据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