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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轴承等零配件价格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北戴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13 19:51:1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92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自2021年4月15日至2023年3月21日间从日本等地进口轴承等零配件进口过程中部分燃油附加费、低硫燃油附加费等运输相关费用未向海关申报漏缴税款。共计121票货物漏报金额人民币19047.87元经海关计核漏缴税款3767.67元。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财务资料、报关资料、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为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进口申报不实、漏缴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0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行长江道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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