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单位于2017年12月11日注册登记海关保税仓库3192平方米。2018年11月,当事人单位曾因擅自在保税仓库违规存放非保税货物受到张家口海关给予的警告处罚。2020年1月1日,当事人签订《国内货物仓储服务合同》,擅自将3192平方米的保税仓库提供用于存放非保税货物。按照合同约定,当事人单位提供仓储保管服务。合同约定的仓储面积为4200平方米,其中包含3192平方米的保税仓库,当事人单位收取每平方米每天0.85元的仓储费。当事人单位共收取仓储费431970元。其中收取保税仓库货物相关的仓储费328297.2元。当事人单位擅自在保税仓库存放非保税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违规。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附查验照片);海关保税仓库的注册登记资料;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内货物仓储服务合同》复印件;保税库出入库记录;发票复印件;银行回单复印件;出具的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内货物仓储服务合同》复印件、货物价值说明;以及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单位擅自在保税仓库存放非保税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