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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废铁价格申报不实低报价格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石家庄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16 19:3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80次

      当事人在2017年9月30日至10月20日期间出口废铁通过制作虚假合同、低报成交价格的方式偷逃应纳税款。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12.63万元偷逃税款人民币5.05万元。

      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真实合同复印件、费用核算记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偷逃税款核定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通过伪报价格的方式出口废铁偷逃税款逃避海关监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项之规定构成走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项、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追缴当事人走私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126361.44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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