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2017年9月30日至10月20日期间出口废铁,通过制作虚假合同、低报成交价格的方式,偷逃应纳税款。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12.63万元,偷逃税款人民币5.05万元。
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真实合同复印件、费用核算记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偷逃税款核定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通过伪报价格的方式出口废铁,偷逃税款,逃避海关监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二)项之规定,构成走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三)项、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追缴当事人走私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126361.44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