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5月21日,当事人持报关单,向图们海关申报以一般贸易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经图们口岸查验科查验发现,第7项货物商品名称申报为腰带,实际在查验中未发现;其件数申报为629件、实际应为635件,净重申报为12060千克、实际应为11910千克,毛重申报为12240千克、实际应为12150千克。当事人上述行为影响了海关统计准确性案件。
以上行为有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陈述、纸质报关单、商品发票、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检查)记录单等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规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1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