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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腰带数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24 19:23:3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13次

      2019年05月21日当事人持报关单向图们海关申报以一般贸易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经图们口岸查验科查验发现7项货物商品名称申报为腰带实际在查验中未发现其件数申报为629件、实际应为635件净重申报为12060千克、实际应为11910千克毛重申报为12240千克、实际应为12150千克。当事人上述行为影响了海关统计准确性案件。

      以上行为有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陈述、纸质报关单、商品发票、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检查)记录单等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规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1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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