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3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奶茶预拌基料(糖95%、葡萄糖5%,无牌)250000千克,商品编号1702901200,总价144500美元。经核实,上述进口“固体葡萄糖糖混合粉”应归入税则号列1701.9990。当事人进口上述货物申报商品编号与实际不符,完税价格946385.69元,漏缴税款534707.92元。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进出口货物化验取样记录单、归类专业认定、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收取担保凭单、营业执照、陈述报告、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码与实际不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申报不实行为,该违规行为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和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42.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