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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彩印包装膜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潮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03 20:13:4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56次

      2019年9月30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其中项号为2的商品编号为3920109090,商品名称为彩印包装膜规格型号0/0/包装/卷装/无与其他材料合制/50% BOPP/50% CP/8.5CM*3000M/非泡沫/无品牌里报价格为32995.84美元折合人民币233884.4元经查上述包装膜的商品编号应为3920209090;2019年12月10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商品编号为3920109090,商品名称为彩印包装膜规格型号:0/0/包装/卷装/未与其他材料合制/50% BOPP 50% CP/8.5CM*3000M/非泡沫/无品牌申报价格为22544.96美元折合人民币158799.93元经查上述包装膜的商品编号应为5920209090;2020年2月10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其中项号为2的商品编号为3920109090,商品名称为彩印包装膜规格型号0/0/包装/卷装/未与其他材料合制/50% BOPP膜50% CP8.5CM*3000M/非泡沫/无品牌,申报价格为25656美元折合人民币178601.68元经查上述包装膜的商品编号应为3920209090,以上申报价格折合人民币合计为571286万元。当事人以上出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工作联系单及回执、企业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的规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干五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3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海关电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电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重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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