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广澳海关申报进口“铁线”等货物一批,经检查,该批货物使用木质包装,木质包装有“IPPC”标识。进口货物有木质包装应向海关申报,当事人进口货物有木质包装未向海关申报,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所列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证、查验记录、查验相片以及企业报告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