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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4,4-二氯二苯砜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江门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08 20:58:2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37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1年6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4,4-二氯二苯砜6批次数量共120吨金额481000美元。上述货物商品编号申报均为29049900.90。经海关核实当事人税则号列商品编号申报错误上述货物税则号列应为29309090.99。当事人因工作疏忽致使该6批次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经海关计核6票报关单进口货物应纳税款合计人民币651890.57元漏缴税款人民币36207.22元。

      以上行为有1、报关单及发票复印件2、税款计核证明书3、税款缴款书复印件4、查问笔录5、当事人身份资料复印件6、情况说明7、报关委托书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 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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