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外海海关稽查,发现当事人2020年2月20日至12月28日期间在外海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旧数控外圆磨床、旧数控无心磨床、旧数控立式磨床、旧数控平面磨床等旧机电产品等一批共47台。经核实,当事人进口的上述货物中有43台旧机电产品的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具体如下:
当事人申报的报关单中,进口旧数控外圆磨床10台、旧数控无心磨床1台、旧数控立式磨床1台、旧数控平面磨床1台,申报商品编码分别为8460239000、8460229000、8460249000、8460129000。经海关归类认定,实际商品编码分别8460231900、8460221000、8460241900、8460121000, 均需要自动进口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经计核,该13台旧机电货物价值人民币887566.73元。
当事人申报的报关单中,申报商品编码8460299000(关税率9%)的旧普通外圆磨床5台、旧立式圆台磨床1台、旧无心磨床21台。经海关归类认定,实际商品编码分别为8460291100、8460291100、8460291900(关税率1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该27台旧机电货物价值人民币687699.20元,漏缴税款18420.52元。
当事人申报的报关单中,申报进口商品编码8460299000的旧普通非数控磨床1台、商品编码8460199000的旧平面磨床2台。经海关归类认定,实际商品编码分别为8460291200、8460191000。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1、稽查情况报告;2、海关进口关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3、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 4、关区商品归类专业认定书;5、查问笔录;6、情况报告;7、报关单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等复印件;8、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当事人申报进口13台旧机电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6500元。
当事人申报进口27台旧机电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5500元。
当事人申报进口3台旧机电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共科处罚款人民币3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