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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旧数控外圆磨床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江门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11 12:34:4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27次

      经外海海关稽查发现当事人2020年2月20日至12月28日期间在外海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旧数控外圆磨床、旧数控无心磨床、旧数控立式磨床、旧数控平面磨床等旧机电产品等一批共47台。经核实当事人进口的上述货物中有43台旧机电产品的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具体如下

      当事人申报的报关单中进口旧数控外圆磨床10台、旧数控无心磨床1台、旧数控立式磨床1台、旧数控平面磨床1台申报商品编码分别为8460239000、8460229000、8460249000、8460129000。经海关归类认定实际商品编码分别8460231900、8460221000、8460241900、8460121000 均需要自动进口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经计核13台旧机电货物价值人民币887566.73元。

      当事人申报的报关单中申报商品编码8460299000关税率9%的旧普通外圆磨床5台、旧立式圆台磨床1台、旧无心磨床21台。经海关归类认定实际商品编码分别为8460291100、8460291100、8460291900关税率1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27台旧机电货物价值人民币687699.20元漏缴税款18420.52元。

      当事人申报的报关单中申报进口商品编码8460299000的旧普通非数控磨床1台、商品编码8460199000的旧平面磨床2台。经海关归类认定实际商品编码分别为8460291200、8460191000。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1、稽查情况报告2、海关进口关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3、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 4、关区商品归类专业认定书5、查问笔录6、情况报告7、报关单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等复印件8、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当事人申报进口13台旧机电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6500元。

      当事人申报进口27台旧机电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5500元。

      当事人申报进口3台旧机电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共科处罚款人民币3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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