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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旧立式钢琴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7-13 13:56:1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79次

    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4日向海关申报自越南进口一般贸易项下旧立式钢琴等31项货物。其中第2、3、4、5项为旧立式钢琴2台、旧方形钢琴2台,申报价格共计FOB80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9706000090。

    经查,第2、3、4、5项货物的琴键实际为现生象象牙制,象牙重量共计390克,为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进出口野生动植物鉴定证书、海关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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