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6年11月至2019年1月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周水子机场海关申报进口集成电路货物43票,申报成交方式均为CIF,申报运费和保费均为0。经查,上述进口货物的实际运费共计港币400820元,与申报不符。
经我关核定,上述进口货物漏报运费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343449.25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56924.92元。
上述事实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年度采购合同、运费发票、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企业情况说明等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运费申报不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锦州汉拿电机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0.9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