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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集成电路价格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锦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13 12:48:0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78次

     当事人于2016年11月至2019年1月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周水子机场海关申报进口集成电路货物43票申报成交方式均为CIF申报运费和保费均为0。经查上述进口货物的实际运费共计港币400820元与申报不符。

      经我关核定上述进口货物漏报运费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343449.25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56924.92元。

      上述事实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年度采购合同、运费发票、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企业情况说明等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运费申报不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锦州汉拿电机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0.9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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