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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丁基橡胶板等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沈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14 12:40:2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55次

      当事人于2016年4月12日至2019年3月28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上海海关、大连海关申报进口丁基橡胶板、丁腈橡胶板、氟橡胶板、丁苯橡胶板、密封条等商品共涉及79票报关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归类总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商品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其中

      (丁基橡胶板申报的商品税则号列为40023990税率7.5%实际应当申报的商品税则号列为40051000税率8%丁腈橡胶板),申报的商品税则号列为40025990税率7.5%实际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40082100税率8%氟橡胶条申报的商品税则号列为40023990、3920999090税率7.5%、6.5%实际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40082100税率8%丁苯橡胶板申报的商品税则号列为4002199001税率7.5%实际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40082100税率8%。经沈阳海关计核当事人进口上述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92.03万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241877.42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9716.29元。

      (丁腈橡胶板),申报的商品税则号列为40051000税率8%实际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40082100税率8%丁苯橡胶板申报的商品税则号列为4005100000税率8%实际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40082100税率8%密封条申报的商品税则号列为40023990税率7.5%实际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3920209090税率6.5%。当事人上述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行为未造成漏缴税款货物价值共计73.67万元。

      以上事实有案件线索移交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发票等随附材料、情况说明、查问笔录、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铁西海关业务联系单及归类意见、海关稽查通知书及稽查审核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制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0.15万元罚款。

      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0.1万元罚款。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处以0.2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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