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7日,东宁海关稽查科对当事人实施常规稽查。在稽查过程中,稽查人员发现当事人于2020年1月14日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向东宁海关申报进口的报关单,申报旧机械压力机1台,税则号列8462991000,该份报关单价格申报不实;2020年1月14日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向东宁海关申报进口的报关单,申报旧机械压力机1台,税则号列8462991000,该份报关单价格申报不实,规格型号申报不实,生产年代应为1975年,申报为1972年。经调查,上述两票货物系代理报关进口,因代理公司报关员疏忽,将发票中两个机床报串,导致报关单申报货物价格低报了2.5万卢布,经核定,漏缴税款649.46元人民币;报关单申报货物价格多报了2.5万卢布,经核定,多缴税款649.46元人民币,规格型号申报不实,生产年代应为1975年,申报为1972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以上行为有查获经过、报关单复印件、当事人陈述、相关人员查问笔录、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参仟圆)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哈尔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