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外贸管制
    申报进口货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7-13 14:12:3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43次

    当事人于2019年8月23日向海关申报进口其他进出口免费项下货物一票,共2项,其中第1项申报为元宝梁7个,商品编号8708999990,第2项申报为后桥3个,商品编号8708508990。经查,上述货物为旧品,属国家禁止进口货物。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由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