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日,绥芬河海关公路办综合业务科在对系统自动审结放行的HS编码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商品是否存在伪瞒报、逃漏检行为进行事后复核研判时,发现当事人出口的补胎胶水(HS编码3506项下),未按要求在货物出口前向海关申请实施检验检疫,存在出口危险化学品伪瞒报、逃漏检行为。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海关工作记录等为证。
此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科处罚款人民币363.2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1924.14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哈尔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