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3月16日申报进口一批产地为加拿大的生狼皮(,申报口岸:首都国际机场),该批进口货物在口岸办结海关手续入境后,企业未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规定的运输路线将该批货物运往指定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以上行为有(1)涉案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体包括进口审结通知书,报检预核销单,关税缴款书,合同,货运提单,加拿大出口至中国皮张健康证书;(2)涉案货物检查记录;(3)当事人企业关于涉案货物的记账凭证、运费收条;(4)当事人企业情况说明;(5)当事人企业负责人查问笔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 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哈尔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