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7日,我关稽查科对当事人开展专项稽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17日期间,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在绥芬河口岸回运的部分非转基因大豆,申报的价格因适用汇率错误,导致完税价格低于海关认定的该批次货物完税价格,涉嫌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相关规定,影响海关税收征管,少交税款人民币15468.21元。当事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所指之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提供的涉案合同、发票、运单、税款缴款书、报关单等进口单证复印件;海关预裁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价格磋商记录表;企业情况说明;代理费用转账记录凭证;微信聊天记录;代理对账单;当事人营业执照、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当事人查问笔录;证人证言;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500.00元(肆千伍佰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哈尔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尿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二0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