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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非转基因大豆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黑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17 12:57:1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58次

  2020年6月17日我关稽查科对当事人开展专项稽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17日期间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在绥芬河口岸回运的部分非转基因大豆申报的价格因适用汇率错误导致完税价格低于海关认定的该批次货物完税价格涉嫌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相关规定影响海关税收征管少交税款人民币15468.21元。当事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所指之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提供的涉案合同、发票、运单、税款缴款书、报关单等进口单证复印件海关预裁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价格磋商记录表企业情况说明代理费用转账记录凭证微信聊天记录代理对账单当事人营业执照、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当事人查问笔录证人证言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500.00元(肆千伍佰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哈尔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尿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0二0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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