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3月27日以其他进出口免费FOB方式向浦东机场海关申报进口玉米种子合计479千克,申报运费1554.32欧元(折合人民币11746.51元),货值1.35万元人民币。2020年3月24日,当事人该报关单空运费12971.09元人民币、国外提货费1186.38元人民币、国外THC费用593.19元人民币、国外文件以及操作费429元人民币,合计15179.66元人民币。实际支付运输以及相关费用与向海关申报运费差额3433.51元人民币未向海关申报。
当事人于2020年4月13日以一般贸易C&F方式向京机场关申报进口玉米种子合计1480千克,货值7.01万元人民币。被稽查人于2020年4月24日向境外发货方支付该票货物的境外取货费320欧元、取货手续费26欧元、空运手续费124.8欧元、舱单录入费8欧元、安全附加费12.5欧元、安检费156欧元、空运费4368欧元、燃油附加费1014欧元、出口文件费35欧元,合计6064.3欧元未向海关申报。经冰城海关驻香坊办事处计核,本案案值65904.56元人民币,应缴税款41300.27元人民币,漏缴税款15518.81元人民币,税款滞纳金5347.45元人民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所指之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冰城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营业执照、报关单证材料、运费账单、发票及银行付款付汇凭证、记账凭证、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哈尔滨东北丰种子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2400元(壹万贰仟肆佰圆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哈尔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二二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