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1年7月23日至2023年4月15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放气片16票,数量431.5千克,价值6.27万美元,申报税号6903900000,出口退税率13%。经海关稽查发现,上述货物应归入69032000,出口退税率为0。当事人上述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经计核,本案货物价值41.5万元人民币,多退税款30764.79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稽查追补税货物、物品归类认定委托书》、银行退税回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9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