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8月5日向莱芜海关申报报关单,出口申报货物为柠檬酸钠(细目),重量150吨,货值人民币875272.5元,许可证准予出口数量为100吨,实际申报出口数量超过出口许可证准予出口数量50吨,超出部分价值291757.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规定的行为。本案案值29.18万元人民币,不涉及漏缴税款。
主要证据:出口报关单、出口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