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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加工贸易账册期间集成电路无故短少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梅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15 12:42:2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79次

    2023年5月6日,梅沙海关稽核查一科对当事人开展稽查,经盘点和平衡核算,稽查组认定被稽查人自2022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在执行加工贸易账册期间,存在如下情事:第1项料件“集成电路”短少21027个,第2项料件“集成电路”短少3485个,以上两项货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0.5710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3.54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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