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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糖果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马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16 17:20:5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96次

      2021年1月至2022年5月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马尾海关申报进口的14票货物其中大禾丽每日钙压片糖果、大禾丽鱼油DHA350凝胶糖果、尚德 S晶亮咀嚼锭压片糖果、维您媄怡片压片糖果 KYBIO茄白皙压片糖果、维您PANMOLNADH酵母压片糖果、康友塑乐纤压片糖果、大禾丽85鱼油凝胶糖果等8项商品申报税号为1704900000。2023年7月20日当事人向马尾海关报告称上述8项商品申报税号有误。经归类确认应归入税号2106909000。

      经计核上述14票报关单中该8项商品共漏缴税款 272767.12元人民币其中关税241387.4元、增值税 31379.65元及滞纳金86023.25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查获经过、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税款核定证明书、查问笔录、询问笔录、公司报告、营业执照等为证。

      综上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公司在海关发现之前自查发现主要违法事实并向海关主动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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