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7 月 26 日,当事人向大铲湾海关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申报出口两项货物:1、花盆 5963 千克,商品编码 6810999000,单价 11.75 美元/ 千克,货值 70065.25 美元;2、花盆 8650 千克,商品编码 6914100000,单价 15 美元/千克,货值 129750 美元。7月26日该单命中风控指令,出口价格涉虚假贸 易专项核查,怀疑该票报关单申报的 6810999000 项下商品价格超过合理区间上限,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材料进行核实。该公司承认价格报错,第一项花盆实际单价 3.5 美元/千克,实际货值 20870.5 美元;第二项花盆实际单价 4.8 美元/千克,实际货值 41520 美元。该价格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解释说明、采购发票、行政违 法记录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五条、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8 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 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 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 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 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 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 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