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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螺丝五金等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铲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17 13:23:1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85次

2023 年 7 月 24 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方式申报出口货物四项:第一项螺丝 2000 千克,商品编码 7318159090,货值 12000 美元;第二项枪钉 2350 千克,商品编 7317000000,货值 9400 美元;第三项五金配件 3836 千克,商 品编码 8302420000,货值 11508 美元;第四项面板灯 12814 千克,商品编码9405429000货值115326美元。2023年7月31日经大铲湾海关查验发现:第 三项货物五金配件申报 3836 千克,商品编码 8302420000,实际应为:1、商品编码 8302420000 的五金配件 11080 千克,2、商品编码 7616999000 的五金配件7 3 6 千克,3 、商品编码8302100000 的五金配件(铰链)4234 千克;第四项面板灯申 报为 12814 千克,商品编码 9405429000,实际为 商品编码 9405110000,数量 6000 个,重量600千克。

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出口报关单、 合同、发票、装箱单、归类审核表、照片、企业 解释报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五条、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0.2 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 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 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 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 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 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 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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