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7 月 24 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方式申报出口货物四项:第一项螺丝 2000 千克,商品编码 7318159090,货值 12000 美元;第二项枪钉 2350 千克,商品编 7317000000,货值 9400 美元;第三项五金配件 3836 千克,商 品编码 8302420000,货值 11508 美元;第四项面板灯 12814 千克,商品编码9405429000,货值115326美元。2023年7月31日,经大铲湾海关查验发现:第 三项货物五金配件申报 3836 千克,商品编码 8302420000,实际应为:1、商品编码 8302420000 的五金配件 11080 千克,2、商品编码 7616999000 的五金配件7 3 6 千克,3 、商品编码8302100000 的五金配件(铰链)4234 千克;第四项面板灯申 报为 12814 千克,商品编码 9405429000,实际为 商品编码 9405110000,数量 6000 个,重量600千克。
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出口报关单、 合同、发票、装箱单、归类审核表、照片、企业 解释报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五条、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0.2 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 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 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 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 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 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 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