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自 2019 年 5 月 11 日至 2022 年 5 月 10 日期间,当事人以一 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粪便检验预处理装置等货物存在运保杂费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上述货物共涉及 48 份报关单,共漏 缴税款人民币 12.45 万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四项罚款人民币 1.87 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 月内,直接向深圳市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