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截至2023年3月1日,在执行手册期间短少保税料件序号 2 液晶显示板 13 个,序号7彩色投影机镜头 3325 个,无正当理由,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应予行政处罚。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 129.6 万元,经海关计核,漏缴税款人民币 18.25 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8 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 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