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6日起,锦城海关稽查科对2018年9月17日至2021年9月16日期间以税号8542339000进口的4种集成电路的税则号列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稽查。通过稽查,发现上述商品税则号列应申报为85423910,企业存在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情事。
经调查,该公司2019年10月9日至2021年8月18日期间,共有40票报关单存在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情况。经海关计核,上述涉案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7679655.43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060450.47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61946.09元。(机场海关计核字2022年003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罚款人民币0.8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