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9日,该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共3项商品,申报品名为塑制标贴、纸质标贴、碳带,申报税则号列分别为3919909090、48219000000、9612100000,申报总价为816642.18美元(根据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5587710.79元)。9月28日,企业自查并向海关主动报明,该批货物总价申报错误,货物实际价格应为81664.22美元(根据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558771.09元)。企业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处罚款人民币6.6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