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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清洗机税则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宜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29 12:31:0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49次

      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2月12日申报进口超声波清洗机和清洗机共8台申报税则号为8486304900进口关税税率为0。根据宜宾海关出具《进出口商品归类问题确认书》该公司申报进口的超声波清洗机和清洗机应归入税则号8486304100进口关税税率为3.3。以上货物价值432081.07元人民币涉及漏缴税款15533.07元人民币。

      当事人税则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之规定罚款7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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