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6日申报进口一批“黄金矿砂”,申报税则号列为:2616900001,(关税税率0%,增值税税率0%),申报总价为926.22澳元,成交方式CIF。海关于2020年3月24日通知企业对该票货物归类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展开稽查经查发现,该票货物税则号列申报错误,经海关归类认定,正确税则号列应为:26169000.09(关税税率0%,增值税税率13%)。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655263.6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85184.27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85187.27元。企业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