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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非医用口罩品名申报不实属于医用口罩违反商品检验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29 18:08:1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98次

      当事人于2020年4月14日向成都双流机场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为非医用一次性防护口罩数量2000个价值2109元人民币 9.04公斤。经海关现场查验实际商品为医用一次性口罩。

    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公告医用口罩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当事人将医用口罩申报为非医用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0.02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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