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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假发数量税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钦州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29 18:29:2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47次

    当事人于2023年1月3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假发,共申报2项商品,第一项申报商品编码6704900000,规格型号“0|0|牛毛,化纤8“-22””,数量6450千克,价格763740美元;第二项申报商品 编码6704190000,规格型号“0|0人发,化纤(含人<50%)8“-20””,数量1200千克,价格225045美元。经海关查验并取样送 检,鉴定结果该批货物实际有两种:第一种为纤维含量100%聚酯纤维 的黑色假发,归入6704.1900项下,经过磅数量为6454.5千克;第二种为纤维含量100%聚酯纤维的彩色假发,归入6703.0000项下,经过  磅数量为1445.5千克。当事人申报出口的货物规格、数量、税则号列与实际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 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之  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5.54万元。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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