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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进口显示屏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处置梧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30 12:27:2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95次

    当事人2021年10月向海关申请设立进料加工手册。2022年12月13 日梧州海关对该手册执行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当事人自手册备案起至海关核查期间,共进口保税料件4票,分别为75”液晶显示屏8331个、集成电路  95998个;共生产成品75”液晶显示屏3100套、半成品液晶显示屏(不良品)14套。2022年6月20日,当事人在未经海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1257套保税成 品75”液晶显示屏销售,销售价款 754200元(单价为600元/套),后将该款项用于发放员工工资、遣散费,以及支付合作供应商的费用。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转让处置海关监管货物的违法行为。根据生产工艺核算,当事人擅自销售的1257套保税成品75”液晶显示屏共耗用进口保税料件1257个75”液晶显示屏和15084个集成电路,经梧州海关计核,当事人擅自销售1257套保税成品75”液晶显示屏折算进口保税料件货物价值为40.336412 万元,造成漏缴税款5.6574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9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9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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