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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杏鲍菇罐头品名税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友谊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30 12:54:0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52次

    当事签订销售合同销售的货物为香菇罐头,装运货物时由于疏忽大意,错将杏鲍菇罐头装上车辆。业务员未核对实际货物情况,直接将订货合同约定的品名、数量等报关数据用于报关,导致货物品名及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经核查,涉案杏鲍菇罐头出口退税率为13%。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的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五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处当事人0.3万元整;予以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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