邕州海关根据2021年08月27日南宁海关稽查处下发的对当事人开展稽查的指令,于2022年9月13日对当事人开展稽查发现,当事人于2018年9月13日至2021年9月12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钦州港海关申报进口的3票农业灌溉专用管材和农业灌溉专用设备(散件)的商品编号未如实申报,且报关单申报的应当计入完税价格的运费及相关费用比实际支付的费用少500元,共漏缴税款15.295567万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7.5万元整。
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