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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农药品名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友谊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30 18:54:1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62次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友谊关海关申报出口货物时,因疏忽大意,当事人认真核对实际装车货物,直接以750包种子数量制作成货物装箱单提供给当事人报关,因疏忽大意,当事人到货车检查、核对时没有发现实际装车货物与装箱单不符,未能发现50箱赤霉酸和10卷包装膜,直接以当事人提供的装箱单制作报关单向友谊关海关申报出口,导致有50箱赤霉酸和10卷包装膜未向海关申报,致使申报不实,其中赤霉酸出口需提供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行政放行通知单,当事人无法提供,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和国家许可证件管理,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1.科处当事人罚款0.16万元整罚款0.16万元整,3.给予当事人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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