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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活黄鳝价格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邕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30 21:13:5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88次

    2022年8月22日,邕州海关对当事人当事人开展直接稽查。稽查范围内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8月18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南宁吴圩机场海关申报进口活黄鳝、活波纹龙虾共计78票,发现存在以下行为:一、当事人申报的78票活黄鳝、活波纹龙虾,属于水生动物。当事人作为进境水生动物收货人,未建立进境水生动物经营档案,违反了《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嫌违规。二、70份进口报关单成交方式申报为“CIF”和“C﹠F”,消费使用单位支付上述报关单货物运抵进境地点起卸前的空运费共计522755元人民币,当事人作为进口货物收货人,明知上述空运费却未向海关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费用应当向海关申报并计入完税价格,涉嫌违规。2022年12月19日,邕州海关对此立案调查。2023年1月20日,海关计核当事人漏缴税款48760.21元人民币。   

    2022年8月22日,邕州海关对当事人当事人开展直接稽查。稽查范围内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8月18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南宁吴圩机场海关申报进口活黄鳝、活波纹龙虾共计78票,发现存在以下行为:一、当事人申报的78票活黄鳝、活波纹龙虾,属于水生动物。

    当事人作为进境水生动物收货人,未建立进境水生动物经营档案,违反了《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嫌违规。二、70份进口报关单成交方式申报为“CIF”和“C﹠F”,消费使用单位支付上述报关单货物运抵进境地点起卸前的空运费共计522755元人民币,当事人作为进口货物收货人,明知上述空运费却未向海关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费用应当向海关申报并计入完税价格,涉嫌违规。2022年12月19日,邕州海关对此立案调查。2023年1月20日,海关计核当事人漏缴税款48760.21元人民币。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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