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当事人于2022年7月15日与外方签订合同,约定购买一批高镍复合粉。2022年8月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关申报进口一批高镍复合粉,申报净重为24962千克,申报价格为287063美元。我关根据布控查验指令对该批货物实施现场查验,经过磅称重,该批货物重量与申报相符;经抽样送检,防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的鉴别报告证实货物为来源于废锂离子电池经处理所得含碳镍钴锰锂的物料(黑色粉末状),属于固体废物。当事人认同上述鉴别结果,不申请复检。根据《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3号)第一点之规定,该批货物属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经查,当事人在进口上述货物前,对国内市场进行了相应的调研,未发现有禁止或限制该类产品进口的相关规定。该类产品目前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仅有北京资源强制回收环保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于2021年9月发布的一个团体标准《废锂离子电池回收制黑粉》。当事人在进口对发货方提供的样品进行定性、成分、物相分析检测,检测报告证实送检样品的各种物质的成分含量基本符合上述团体标准,但并未委托申请固体废物属性检测。当事人在进口报关时如实向海关申报了产品的成分、用途、价值等情况。我关于2022年12月2日对该批货物作出了责令退运决定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5日将该批货物全部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查获经过,查获货物照片,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资料、查验记录单、取样记录单,进口货物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及出口货物报关单,调查情况说明及调取高镍复合粉检测情况说明等材料,调取的废锂离子电池回收制黑粉团体标准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检测委托书及检测报告等书证,当事人报关员提供的陈述材料,对当事人负责人查问笔录,当事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信息情况,身份证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当事人作为向海关申报进口的收货人,因对进口货物属性不了解,将境外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输入境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