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2年12月6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钦州港海关申报进口4票货物。经海关查验发现,该4票货物中的“托米浴室清洁剂”均含有盐酸成分,进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时不能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经过申领,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6日取得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号为22-20-Y00032。
经海关计核,该4票货物中含盐酸成分的托米浴室清洁剂货物价值全计人民币70926.5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0.75万元。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