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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清洁剂不能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钦州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1 18:06:2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95次

    当事人于2022年12月6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钦州港海关申报进口4票货物。经海关查验发现,该4票货物中的“托米浴室清洁剂”均含有盐酸成分,进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时不能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经过申领,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6日取得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号为22-20-Y00032。

    经海关计核,该4票货物中含盐酸成分的托米浴室清洁剂货物价值全计人民币70926.5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0.75万元。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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