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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锌精矿品名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水口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1 18:24:5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02次

    2022年8月16日,当事人向水口海关申报进口锌精矿,商品编码为2608000090,锌含量为50.52%,运输工具车牌为11H00077,净重58546.6千克,货值人民币409826.2元。经水口海关取样送检,该批货物实际为铅精矿,铅含量为63.55%,商品编码应为2607000090,与所申报的锌精矿不符。经核查,造成上述违法海关监管规定的主要原因是该车货物由半挂车拉运入境时,物流工人因工作过失误将拟于同日进境的另一装载铅精矿的挂车拉运入境。当事人主要经办人梁彩旗未对该批进口货物真实情况进行核验,即根据越南发货商发送的数据向水口海关申报,从而导致发生申报不实的情形。经计核,该违法行为漏缴税款人民币13699.9元。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且认错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上行为有《税款计核证明书》《检测报告》《报关单证》等为证。

    当事人因申报不实导致发生漏缴税款的情形,当事人依法应承当相应责任,上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且认错认罚,决定适用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处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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