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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彩涂铝箔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出口退税东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2 19:39:4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62次

    2021年11月30日,当事人向东兴海关申报出口彩涂铝箔(税号:7607190000)。当事人报关员在填报报关单时将“彩涂铝箔”的成交币制人民币(CNY)误填为美元(USD),申报货值为722992.50美元,根据当天美元汇率计算,该票报关单的申报货值为人民币4632140.65元。而“彩涂铝箔”实际货值为人民币722992.50元,申报货值与实际货值差额人民币3909148.15元。经国家税务总局东兴市税务局核实,当事人具备出口退税资格。后经东兴海关计核,“彩涂铝箔”的出口退税率为13%,该币制申报不实的行为导致可多退税款人民币508189.2595元。故当事人申报不实行为既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又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万元人民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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